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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了宿舍,员工却在外租房,公司需承担上下班途中工伤风险吗?
春节的喜悦已经逐渐褪去,相信大家都已经逐渐复工了吧,在这里小编先祝大家新的一年工作顺利,心想事成。
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一个有趣的案例,如标题所言:公司提供了宿舍,员工却在外租房,公司需承担上下班途中工伤风险吗? 在写这篇文章之前我问了许多业内的朋友,他们在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先是一愣,然后开始分析,有说算工伤的,有说不算的,那我们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吧。 【案例】 王某是某公司员工,公司为其安排了员工宿舍,但是王某因个人原因自行在外租房居住。 去年10月15日,王某骑着电动自行车从租住地出发来公司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10月20日,王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与10月25日予以手里,并向公司发出举证通知。 11月2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异议如下:王某自入职以来一直住在单位员工宿舍,不存在上下班路经交通事故地点的客观事实。王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构成工伤。 11月10日,人社局对王某进行调查核实,王某陈述单位给他安排了员工宿舍。因个人原因,从宿舍搬出,租住在外。事故发生当天,其从租住地出发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12月9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 大家是不是非常奇怪,公司都给王某提供宿舍了,王某的私自外出租住行为本身是不被允许的,在此情况下王某从租住地到公司发生事故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工伤? 那我们首先要了解对工伤认定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王某在外面租房居住,从其发生事故的地点、行驶的路线、方向,可确认其当天是从其租住地出发,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很多时候我们对劳动争议或纠纷的认定总是从情感和世俗认知去判定对错,往往会做出错误的判断,而正确的处理这些事务需要庞大的法律知识和对法律法规具有深入的了解。这也是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企事业单位会选择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去外包自己的业务并处理相应的争议和纠纷。 以此解决企业因对政策或法规解读不够深入、不够全面所产生的用工风险。
山东蓝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商,国内一家从事项目外包、人力资源整体外包的集团化企业,也是国内致力人力资源全产业链研发的综合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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